2005年8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
>
第三版:世相
改变文字大小:
大
中
小
|
打印
|
关闭
村里收电费出纳要截流
谷子
村出纳林某竟将收来的电费留作自用,近日被永嘉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。
林某村里以前按每度1.40元向村民收取电费,其中0.82元交到电业部门,剩余电费交给村出纳林某入账。林某总计收到现金444359.70元,他仅将其中的299043.60元入账,截留了145316.10元自用。案发后,林某将款项退给村里,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